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84號
TYDV,89,訴,1384,200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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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甲○○○
  右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日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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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