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戊○○
己○○
丁○○
乙○○
甲○○○
右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日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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