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948號
PCDV,105,司促,22948,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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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陳群樺
債 務 人 陳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群樺前於民國97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
  英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384,34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群樺自民國105年4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4,406元及自民國105年
  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英宏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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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