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翁李妙即翁坤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政鑫即翁春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坤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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