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901號
PCDV,105,司促,22901,201608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翁李妙即翁坤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政鑫即翁春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坤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