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債 權 人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債 務 人 台灣登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伍仟柒
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除聲請人請求
以年息6%計算利息部分,因雙方並無利息以6%計算之約定,
此部分請求逾法定利率5%之部分屬無理由,另以裁定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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