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647號
PCDV,105,司促,22647,201608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47號
債 權 人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秀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秀容住所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