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岡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