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76號
PCDV,105,司促,22576,2016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岡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