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07號
PCDV,105,司促,22507,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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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昕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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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