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謝佳慧
被 告 三通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尚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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