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359號
PCDV,105,司促,22359,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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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59號
債 權 人 田家俊
債 務 人 鴻榕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木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片語■(支付日期)
  ■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息)
  計算之利息,
  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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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榕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