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陳鉑竤即陳泊宏
債 務 人 陳雨姍
一、債務人陳鉑竤即陳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
陸拾叁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鉑竤即陳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
叁拾伍萬柒仟零玖拾玖元,及如聲請狀表所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如對陳鉑竤即陳泊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
人陳雨姍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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