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916號
PCDV,105,司促,21916,201608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伍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亭廷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約定自103 年11月12日起至110 年
   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4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5 年7 月26日止累計269,859 元正未給
   付,其中261,296 元為本金;8,063 元為利息;5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亭廷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14%│
│  │261296│     │7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