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捌佰伍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亭廷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約定自103 年11月12日起至110 年
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4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5 年7 月26日止累計269,859 元正未給
付,其中261,296 元為本金;8,063 元為利息;5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亭廷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14%│
│ │261296│ │7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