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佳欣
債 務 人 林增忠
一、債務人林佳欣、林增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
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佳欣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林增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19996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佳欣自105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542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林增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欣、林│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4294 │增忠 │3月01日起 │3月28日止 │六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9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欣、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294 │增忠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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