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9號
債 權 人 高大永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劉書妏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號碼EJ0612369 、LZ0948266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 票日均為民國105 年6 月28日,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 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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