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662號
PCDV,105,司促,21662,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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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
債 權 人 何柏均
債 務 人 陳睿榛
債 務 人 陳曉娟
一、債務人陳睿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於對債務人陳睿榛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陳曉娟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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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