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614號
PCDV,105,司促,21614,201608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朝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803295963,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2日止累計113,446元正未給
  付,其中106,930元為消費款;5,316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朝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6930│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