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文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文連於民國105年0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1月29日起至
民國106年01月2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34%計付。本金及
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12期分期攤還。期間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
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
民國105年05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
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4月06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1192元整,及自民
國105年04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
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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