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095號
PCDV,105,司促,21095,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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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何明堯
債 務 人 賴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伍佰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一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
  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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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