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259號
PCDV,105,司促,12259,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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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債 權 人 張居正
債 務 人 周炬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所指稱之法院發還保證金通知影本、該保證金是否
  經債務人提領之情形、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利息及
  利率。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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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