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即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58 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