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58號
PCDV,104,重訴,758,2016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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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即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58 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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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