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侑珊 律師
洪靜雯 律師
被 告 沈金江
沈靜怡
童中龍
林逸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及第五行中關於「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四頁第十二行關於「1,16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1 元」;第十五頁第十四行關於「1,161 +76,392+54,819=132,372 」之記載應更正為「1,261+76,392+54,819=132,47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