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8號
PCDV,104,重訴,318,2016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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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顏月霞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智瑋 
被   告 朱玉峯 
      李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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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