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33號
PCDV,104,重家訴,33,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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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莊惠萍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蔡鍾玉娥
      鍾慶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玲
上2人共同
複代理人  朱先志
被  告即
反請求被告 鍾慶珍
      鍾美麗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蕭宗旗
被  告即
反請求被告 鍾淑美
      鍾庭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
明瞭、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爰依法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
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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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