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莊惠萍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謝岳龍律師
被 告即
反請求原告 蔡鍾玉娥
鍾慶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玲
上2人共同
複代理人 朱先志
被 告即
反請求被告 鍾慶珍
鍾美麗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蕭宗旗
被 告即
反請求被告 鍾淑美
鍾庭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
明瞭、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爰依法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
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