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4年度,8號
PCDV,104,重國,8,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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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廖照金 
      廖明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法定代理 
人     簡金盛 
被   告 簡清治 
      簡文機 
      陳惠磬(即簡陳惠磬)
      楊簡寶桂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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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