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 告 廖照金 廖明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 人 簡金盛 被 告 簡清治 簡文機 陳惠磬(即簡陳惠磬) 楊簡寶桂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陳萬發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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