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191號
PCDV,104,訴,3191,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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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國錚
      三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簡任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育陞
兼法定代理 劉寶彩

      李俊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張家豪律師
      李玟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09
元(計算式:777,130 元+22,518元+100,061 元=899,70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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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