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6號
上 訴 人 查郁兆
被 上訴人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186號請求返還印章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