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6號
上 訴 人 楊國鈞
被上訴人 房紹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0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參佰
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