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成
受告知人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兩造均不服本院民國
105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4,89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另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60,3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
均未據上開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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