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3年度,4號
PCDV,103,重訴更一,4,2016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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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重訴更一字第4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壹萬壹仟參佰柒拾元【計算式:(
120,000,000 元×年息9.55% ×〈8 +140/365 〉〈即自80年7
月6 日起至88年11月22日止〉=96,075,616.4元)+(205,000,
000 元×年息9.5%×〈5 +33/365〉〈即自83年10月21日起至88
年11月22日止〉=99,135,753.4元)=195,211,369.8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肆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壹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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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