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22號
PCDM,105,重附民,22,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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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劉秋微
      簡慈一
      黃冠霖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許萬珍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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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