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818號
PCDM,105,聲,3818,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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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健浩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浩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 19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64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後因緩刑經撤銷,於104 年10 月3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12月10日,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9日 法授矯字第105017418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 號: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850 號)1 份存卷可 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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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