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文菁
被 告 蔡景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亦明文規定。
二、被告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4 年8 月5 日104 刑保字第160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惟被告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3811號案件執行時,由該 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在押紀錄 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執行拘提 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 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影本、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 表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