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 年度簡字第4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盈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30
4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易字第1533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盈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曾盈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10 5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105 年4 月18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2 頁、105 年5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且 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犯罪事實:曾盈敏明知若無正當理由任意提供存摺、提款卡 與密碼予他人,將極有可能使上開物品遭詐騙集團利用以騙 取他人財物。惟仍基於有預見對該詐騙集團將其所提供之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用以詐騙他人等情極有可能發生, 而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故意,於民國10 4 年4 月21日在桃園龜山郵局(起訴書原載「於104 年4 月 26日前某日某時,在不詳地點」,應予更正如上),將其所 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14*62384*54號帳戶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75*168110*47號帳戶(完 整帳號詳卷)之提款卡及密碼,郵寄至新竹市○區○○路00 0○0號(起訴書未載郵寄地點,應予補充)而提供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起訴書原載詐騙集團成員,應刪除) 使用,而該成年人(起訴書原載「集團成員」,應予刪除)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上開2帳號作為匯款工具,以附表所示之方法,使陳麗君 、邱勇綸、姚煜賢、袁慧、陳韋翔、林孟寰、林于躍、羅沛 緹、張適冠、鄭旨吟、陳鍶淳(下稱陳麗君等人)陷於錯誤 ,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曾 盈敏帳戶內,再旋而以曾盈敏上開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內
並鍵入密碼之方式,將陳麗君等人所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全數提領(除附表編號11陳鍶淳所匯款項部分因報警處理及 時致未遭提領,並經返還與陳鍶淳而不遂),嗣經陳麗君等 人發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證據:
(一)被告曾盈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5 年3 月 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105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2 頁、105 年5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二)證人即告訴人姚煜賢、袁慧、陳鍶淳、證人即被害人陳麗 君、邱勇綸、陳韋翔、林孟寰、林于躍、羅沛緹、張適冠 、鄭旨吟分別於警詢之指述、證述(見偵卷104 年度偵字 第19304 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0至31、43、109 至11 1 、15至16、22至23、50至51、62、76、80至81、86至87 、97頁)。
(三)詐騙相關LINE訊息對話紀錄或購物網頁資料(見偵卷第17 、33至37、53至55、82、100至103頁)。(四)網路銀行匯款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內 所載之匯款紀錄、匯款申請書等單據(見偵卷第17、24、 32、44、52、63、77、88、98、99、114頁)。(五)被告上開銀行帳戶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 1 份(見偵卷第126 至129 頁)。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 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資以助力,即屬幫助犯, 尚非共同正犯。經查,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曾盈敏僅提 供上揭2 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使用,嗣後該不詳成年人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等11人實行詐欺行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 轉帳、匯款如附表所載之金額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2 帳戶 內,是被告所為顯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而非以幫助犯 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構成幫助犯 ,而非論以正犯行為。另依本案卷證資料,未見有何積極 事據足供證明有「詐欺集團」等屬於3 人以上共同犯之情 狀,且該詐欺者尚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實行詐 術,又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情形,構成加重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惟被告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然詐欺取財 之方式甚多,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係採 取上述加重手段乙節有所認識,故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 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 之幫助犯。故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 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認被告如 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然附表編號11所示告訴人陳鍶 淳匯款部分未遭提領之事,業經告訴人陳鍶淳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指述明確(見本院105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 1 頁),應堪認定,是起訴書固有未洽,惟起訴罪名同為 「幫助詐欺取財罪」,僅行為態樣有既未遂之分,本院自 毋庸爰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 明。
(二)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一次提供上開2 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得以實行其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之詐欺取財既 遂、未遂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
(三)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 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帳戶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人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 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告無前科犯行,素行良好,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其中被害人 陳鍶淳所匯款項及時遭追回而返還予陳鍶淳),及其犯後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對被害人等表示抱歉,且向到 庭之被害人鞠躬道歉,表達願意和解之態度,又被告已與 被害人林于躍調解成立,被害人林于躍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請求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機會或緩刑宣告(見本院105 年 5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至4 頁),然經本院嗣後電詢 被害人林于躍表示尚未收到被告匯款,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1 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因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此有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在卷可憑,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 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 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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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提告與│詐騙金額(│曾盈敏帳戶 │詐騙方法 │
│號│ │否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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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麗君│未提告│4,8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起訴書│
│ │ │ │ │帳戶 │附表原載詐騙集團成員,應予更正如│
│ │ │ │ │ │上,以下均同)於104 年4 月26日前│
│ │ │ │ │ │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佯裝出售嬰│
│ │ │ │ │ │兒尿布訊息,而使陳麗君於104 年4 │
│ │ │ │ │ │月26日中午12時13分瀏覽該網站後,│
│ │ │ │ │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翌(27)日│
│ │ │ │ │ │上午10時25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示透過網銀行,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
│ │ │ │ │ │曾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
│ │ │ │ │ │團成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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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勇綸│未提告│2,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手機訊息,而使邱勇綸於10│
│ │ │ │ │ │4 年4 月27日下午1 時14分前某時瀏│
│ │ │ │ │ │覽該網站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 │ │ │ │ │於同年月27日下午1 時14分許,在不│
│ │ │ │ │ │詳地點,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透過自│
│ │ │ │ │ │動櫃員機,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盈│
│ │ │ │ │ │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
│ │ │ │ │ │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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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姚煜賢│提告 │4,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6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手機訊息,而使姚昱賢於10│
│ │ │ │ │ │4 年4 月26日晚間10時瀏覽該網站後│
│ │ │ │ │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7│
│ │ │ │ │ │日下午1 時34分許,前往彰化縣彰化│
│ │ │ │ │ │市○○路0 號彰化師大郵局,依詐騙│
│ │ │ │ │ │集團成員指示透過臨櫃匯款方式,將│
│ │ │ │ │ │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盈敏帳戶內,而│
│ │ │ │ │ │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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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袁慧 │提告 │9,8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牛樟芝訊息,而使袁慧於10│
│ │ │ │ │ │4 年4 月27日下午2 時41分前某時瀏│
│ │ │ │ │ │覽該網站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 │ │ │ │ │於同年月27日下午2 時41分許,前往│
│ │ │ │ │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內新│
│ │ │ │ │ │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透過臨櫃│
│ │ │ │ │ │匯款之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
│ │ │ │ │ │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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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韋翔│不提告│3,7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蒸氣室眼鏡按摩器訊息,而│
│ │ │ │ │ │使陳韋翔於104 年4 月27日下午1 時│
│ │ │ │ │ │許瀏覽該網站後,誤信為真、陷於錯│
│ │ │ │ │ │誤,於當日下午2 時49分許,前往臺│
│ │ │ │ │ │中市○區○○○路000 號台灣企銀忠│
│ │ │ │ │ │明分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無摺│
│ │ │ │ │ │存款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盈│
│ │ │ │ │ │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
│ │ │ │ │ │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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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孟寰│未提告│29,989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晚間8 時50分許,撥打電話│
│ │ │ │ │ │與林孟寰,佯稱伊為網路購物賣家人│
│ │ │ │ │ │員,因林孟寰先前網路購物有作業上│
│ │ │ │ │ │問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修正云云│
│ │ │ │ │ │,致林孟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日│
│ │ │ │ │ │晚間9 時17分許至位在臺南市東區大│
│ │ │ │ │ │學路1 號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將左列│
│ │ │ │ │ │金額匯入曾盈敏左列帳戶內,而該款│
│ │ │ │ │ │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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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于躍│未提告│3,000元 │台灣中小企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月27 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跑步機訊息,而使林于躍於│
│ │ │ │ │ │同年月27日晚間10時20分前某時瀏覽│
│ │ │ │ │ │該網站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
│ │ │ │ │ │同年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前往桃│
│ │ │ │ │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便│
│ │ │ │ │ │利商店內,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自│
│ │ │ │ │ │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
│ │ │ │ │ │左列曾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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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羅沛緹│未提告│4,500元 │台北富邦銀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8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王品夏慕尼餐廳餐券之訊息│
│ │ │ │ │ │,而使羅沛緹於同年月28日晚間10時│
│ │ │ │ │ │30分前某時瀏覽該網站後,誤信為真│
│ │ │ │ │ │、陷於錯誤,旋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
│ │ │ │ │ │式,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自動櫃員│
│ │ │ │ │ │機轉帳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
│ │ │ │ │ │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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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適冠│未提告│1,610元 │台北富邦銀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前某日在露天拍賣網上張貼│
│ │ │ │ │ │佯裝出售拍立得相機之訊息,而使張│
│ │ │ │ │ │適冠於同年月27日某時某時瀏覽該網│
│ │ │ │ │ │站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
│ │ │ │ │ │月28日上午12時許前往嘉義縣民雄鄉│
│ │ │ │ │ │三興村大學路1 段168 號中正大學校│
│ │ │ │ │ │內郵局,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臨櫃│
│ │ │ │ │ │繳款之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左列曾│
│ │ │ │ │ │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提領一空。 │
├─┼───┼───┼─────┼──────┼────────────────┤
│10│鄭旨吟│不提告│7,950元 │台北富邦銀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7日前某日在LINE群組上張貼佯│
│ │ │ │ │ │裝出售奶粉之訊息,而使鄭旨吟於同│
│ │ │ │ │ │年月27日晚間9 時瀏覽該訊息後,誤│
│ │ │ │ │ │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8日下│
│ │ │ │ │ │午2 時49分、2 時51分前往臺中市五│
│ │ │ │ │ │權路1 之128 號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
│ │ │ │ │ │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自動櫃員│
│ │ │ │ │ │機轉帳方式(起訴書附表原載以臨櫃│
│ │ │ │ │ │繳款之方式,應予更正),分2 筆37│
│ │ │ │ │ │80元、4170元,共計為左列金額,匯│
│ │ │ │ │ │入左列曾盈敏帳戶內,而該款項旋遭│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
├─┼───┼───┼─────┼──────┼────────────────┤
│11│陳鍶淳│提告 │29,989元 │台北富邦銀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4 年│
│ │ │ │ │帳戶 │4 月28日晚間8 時11分許,撥打電話│
│ │ │ │ │ │與陳鍶淳,佯稱伊為網路購物賣家人│
│ │ │ │ │ │員,因陳鍶淳先前網路購物有作業上│
│ │ │ │ │ │問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修正云云│
│ │ │ │ │ │,致陳鍶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日│
│ │ │ │ │ │晚間8 時49分許至位在新竹縣竹東鎮│
│ │ │ │ │ │北興路1 段某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將│
│ │ │ │ │ │左列金額匯入曾盈敏左列帳戶內,嗣│
│ │ │ │ │ │陳鍶淳發覺受騙即時報警,陳鍶淳匯│
│ │ │ │ │ │至該帳戶內之款項因而及時遭攔而未│
│ │ │ │ │ │為提領(起訴書附表原載該款項旋遭│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應予更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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