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東華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黃世欣律師被 告 陳家政 呂明峰 葉鈺琳 張世斌 范登智 鄭耀俊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就此部分被告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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