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宗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708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蔣宗欣與「曾文享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共同意圖營利,在網路上架設「新 樂園運動網」、「天下運動網」、「566779運動網」等賭博 網站,供不特定人以網路下注方式簽賭,並由「曾文享」所 屬網路賭博集團僱用被告,被告則提供其申請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上開網站之連絡窗口電話,且擔任該 等賭博網站之業務員,於賭客與賭博集團聯繫後,依指示赴 指定地點與賭客見面,先查核賭客之身分證件、電話及地址 等資料,再陪同賭客返家,以確保該集團成員嗣後得以掌握 該賭客行蹤,每次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 而共同聚眾賭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自104年5月初某日起至105年2月1日止,受僱於 「曾文享」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提供其所申請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該集團之「566779運動網」連絡窗口 電話,且以每次1,000元之代價,負責向賭客收取證件及介 紹簽賭方法,並將帳號及密碼傳送予賭客,俾賭客得以國內 外職業球隊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在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 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 度速偵字第613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5年 4月7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再經上訴 ,目前由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62號審理中(尚未終結) 一節,有本院上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案與上 開前案之犯罪時間重疊、分工角色、賭博方法、報酬金額及 支領方式均屬相同,足見兩者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 件重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說明 ,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