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郎
選任辯護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郎居住於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號之「○○館」社區,因細故與鄰居發生怨隙,竟 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3 日17時許,以混雜鹽 巴、肥料、水等物之不明液體,噴灑在由○○館社區管理委 員會所管領、位於「○○館」社區內之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號、20號、46號、48號、50號、76號、78號、82號 、88號前等處花圃,致花圃內之花草枯萎死亡,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館社區管理委員會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 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5 年 7 月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記載綦 詳,復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