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05年度,1號
PCDM,105,原簡上附民,1,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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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筱珮
被   告 李美樂
上列當事人因105年原簡上字第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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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