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5年度,168號
PCDM,105,交簡上,168,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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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鳳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4 日105 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05 年度速偵字第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 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鳳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判程序時自白(見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168 號卷 〈下稱簡上卷〉第16至19頁反面、第31至36頁)、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民國104 年7 月22日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 (見105 年度速偵字第1097號卷〈下稱偵卷〉第19頁)、被 告提出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南鯤鯓虎爺會捐款名單、觀護人 證明書、吳蔡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 份(見簡上卷第22至 25、39至41頁)等資料外,其餘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 附件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至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認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 ㈠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 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 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 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 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倘其未有逾越或濫用法律所規 定裁量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符合法規範之體系及目的, 遵守一般有效之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 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參照)。 ㈡原審認被告本件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 性,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 ,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猶駕 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 全,所幸並未進一步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實害等一切情狀 ,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就被告所犯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量處有期徒刑3 月, 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㈢本院參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合 法標準甚多,可知其相當漠視法秩序之態度,並審酌其提出 之前揭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南鯤鯓虎爺會捐款名單、觀護人證 明書、吳蔡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所示其家庭、經濟狀況,另 衡以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 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87年台上 字第246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1 年4 月1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以及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之法 定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不能判處拘役或僅判 處罰金刑)等一切情狀,認原審認事用法均尚無不當,且原 審所量刑度,亦能反應本件犯罪事實與全案情節,罰當其罪 而應屬妥適,並未失之過重。是本件被告以量刑過重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溎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郭耿誠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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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