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62號債 權 人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倩儀債 務 人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應記載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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