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97號
PCDM,104,訴,397,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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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耀緯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調偵字第2657號、第2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耀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耀緯(涉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偽藥等罪嫌部分,另由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1 樓「合康健保藥局(下稱合康藥局)」之藥師及負責 人,明知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藥品內含之佐沛眠(Zolpidem )、阿普唑他(Alprazolam)、勞拉西泮(Lorazepam )、 氯硝西泮(Clonazepam)、伊疊坐侖/ 舒樂安定(Estazola m )、二氮平/ 安定(Diazepam)、氟地西泮(Fludiazepa m )等成分,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 列管之第四級毒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或販賣 ,竟基於販賣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 月 29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上址雇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朱韋霓 (涉犯販賣第四級毒品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以每包新臺幣(下同)70元之代價,販售含有第四級毒 品佐沛眠(Zolpidem)之使蒂諾斯、氯硝西泮(Clonazepam )之利福全、伊疊坐侖/ 舒樂安定(Estazolam )之悠樂丁 、阿普唑他(Alprazolam)之柔安錠等藥品之藥包10包予喬 裝病患之警員郭耀隆,經警確認上開藥包內含有上述藥物後 ,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已調製 好之藥包,共含柔安錠92顆(起訴書誤載為93顆)、悠樂丁 49顆、使帝諾斯長效錠8 顆、利福全(2mg )42顆、克癲平 錠16顆、使帝諾斯(10mg)2 顆、利福全(0.5mg )92顆、 艾斯樂錠23顆、易舒錠46顆、若定8 顆、安靜錠5 顆、當立 平錠22顆、美舒鬱錠92顆、立舒肌錠106 顆(應為97顆,另 外9 顆為「悠眠」)等藥物(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 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 項、第4 項之販賣第 四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 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管制藥品之販賣,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 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前項機構或業 者,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又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管 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違 反上開藥事法第50條第1 項、第6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 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60 條第1 項及第92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末按同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稱之第四級毒品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第四級管制 藥品,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含有 關藥事管理普通法性質之藥事法)列管,專視其是否供醫藥 及科學上需用而定,此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4 項 規定即明。倘因供醫藥上需用而合法販賣、持有第四級管制 藥品即第四級毒品,依前揭規定,即應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列管(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無非係以 :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朱韋霓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③證人即警員郭耀隆於偵查中之證 述;④證人即檢舉人陳錦忠於偵查中之證述;⑤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 押物照片各1 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⑥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 份;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筆錄1 份;⑧光南治嗽 糖漿說明書、健康複方甘草合劑液說明書、盒裝照片等資為



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伊 知道本件的藥是第四級管制藥品,但不知道是第四級毒品, 是警察來搜索時,伊才知道平常賣的藥品包含第四級毒品, 但是這些藥都是合法藥廠調製的藥品,都是治療失眠用的, 本件買藥的警察(即郭耀隆)沒有給伊看處方箋,但是他很 清楚說有失眠症,要吃專門治療失眠的70元藥包,當時伊在 忙,在櫃台的助理(即朱韋霓)問他有吃過嗎,郭耀隆說有 吃過,朱韋霓又問郭耀隆是否知道如何服用,郭耀隆說知道 ,朱韋霓看伊在忙就先把藥賣給郭耀隆等語。辯護人之辯護 意旨則略以:被告主觀上係為治療失眠患者,而販售本件扣 案藥品,並無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故意,且係基於醫療目的調 劑、供應管制藥品,自應適用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 定,而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科處刑罰等語。經查: ㈠被告先前就讀私立嘉南藥學專科學校(現改制為私立嘉南藥 理大學,下稱嘉南大學)藥學科(5 年制)畢業,後於86年 4 月25日通過藥師考試而取得藥師資格,自97年8 月13日起 經營合康藥局,復於同年9 月3 日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 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食品藥 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管證字第CPZ000000000號管制藥品 登記證,於該藥局擔任藥師之職務,負責將如附表所示之藥 品調配成藥包後販售,嗣因檢舉人陳錦忠於101 年11月8 日 向警方檢舉合康藥局疑似違法販賣管制藥品,警員郭耀隆即 於102 年1 月29日前往合康藥局,向同案被告即合康藥局助 理朱韋霓表示有失眠症狀需要服用「70元藥包」,同案被告 朱韋霓未見警員郭耀隆出具醫師處方箋,仍違法販售每包均 含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各1 顆及其他 非管制藥品數顆之藥包10包【詳如102 年度偵字第4073號卷 (下稱偵卷)第23頁右上方照片所示】予警員郭耀隆,警員 郭耀隆確認藥包內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後,即出具本院簽發 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上開扣案藥品經 送食藥署檢驗,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扣案藥品,驗出 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3成分欄所示共7 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同時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等情, 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檢舉人陳錦忠、證人即同案 被告朱韋霓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即警員郭耀隆於偵查 中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嘉南大學日間部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行政院衛生署86年4 月25日藥字第21423 號藥師證書 、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97年8 月13日北縣重藥局字第 0000000000號藥局執照、食藥署97年9 月3 日管證字第CPZ00000000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食藥署102 年8 月5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 份及現場暨扣案物照片 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 頁至第13頁、第23頁至第29頁、第 199 頁、第200 頁、第202 頁、第209 頁至第215 頁反面、 本院卷第150 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雖坦承其知悉所販售之藥品內含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 ,惟辯稱不知該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云云,然被告就讀嘉南大學藥學科期間 ,曾研習「藥事行政」、「藥事行政總論」等科目,且其報 考藥師考試之應試科目中亦有「藥事行政與法規」一項,顯 見被告對於我國列為管制藥品之項目,大致等同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毒品項目等相關法令規定,理應有相當程 度之瞭解。且如附表編號1 至13成分欄所示共7 種第四級管 制藥品成分,係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列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並自公布後6 個月(即93年1 月 10日)施行(見本院卷第152 頁),而被告於86年4 月25日 即取得合法藥師之資格,並自97年8 月13日起經營合康藥局 ,參以管制藥品之管理、管制藥品與毒品之級別及品項差異 ,以及歷次管制藥品品項及分級修正之內容摘要等相關法令 資訊,均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或其他相關網 站查悉,被告從事藥師職務多年,對於其販售之第四級管制 藥品,亦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一節, 實無諉為不知之理,是被告上開所辯情詞,顯與其學、經歷 不符,自不足採。
㈢再關於警員郭耀隆因檢舉人陳錦忠檢舉,前往合康藥局以治 療失眠為由向同案被告朱韋霓購買藥包10包之過程,業據證 人郭耀隆於偵查時證稱:伊因為民眾(即陳錦忠)檢舉,於 102 年1 月29日下午3 時15分許,隨身攜帶錄音器材喬裝成 顧客,向合康藥局櫃臺詢問有沒有賣睡不著的藥,櫃臺人員 (即朱韋霓)問伊有沒有買過,伊說有,朱韋霓又問伊要多 少錢的,因為伊知道1 包是70元,所以跟朱韋霓說要70元的 ,朱韋霓根本沒有問伊到底有沒有處方箋,便轉身把箱子移 開,從原本被箱子遮蔽的抽屜拿藥,伊跟朱韋霓說要購買10 包,朱韋霓將藥包給伊後,伊確認藥包內含有違禁藥物,便 出示證件執行搜索等語(見偵卷第190 頁),核與證人朱韋 霓於偵查中證稱:102 年1 月29日,警察扮成的客戶說要買 睡不著、70元的藥,沒有出示處方箋,但是他有指定70元的 ,伊才有賣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偵續字第598 號卷(下稱 偵續卷)第18頁反面】,且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上開購 買過程之錄影檔案,警員郭耀隆確向同案被告朱韋霓表示:



「那個....睡不著的藥」、「對,睡不著的藥」、「70元」 等語無誤(見偵續卷第96頁正反面),顯見同案被告朱韋霓 係因警員郭耀隆表示欲購買「睡不著的藥」,始將每包均含 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各1 顆 及其他含非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數顆之藥包共10包販售予警 員郭耀隆,參以證人陳錦忠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曾至合康藥 局買「治療睡眠」的藥,伊都是直接說要買幫助睡眠的藥, 但從來沒有出示處方箋等語(見偵續卷第152 頁),可知不 論係檢舉人陳錦忠或警員郭耀隆,均係以「治療失眠」為由 ,至合康藥局購買其等所稱之「70元藥包」。此外,警員郭 耀隆所購得之上開「70元藥包」內,含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錠各1 顆及其他含非管制藥品 成分之藥錠數顆,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柔安錠」,適 應症為「焦慮狀態」,其內含之「阿普唑他/Alprazolam 」 成分,治療項目為「焦慮狀態或失眠」;如附表編號2 所示 之「利福全錠0.5 毫克」,適應症為「癲癇」,其內含之「 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成分,具 有鎮靜、肌肉鬆弛及焦慮緩解作用,可作為治療失眠症之藥 物使用等節,有「柔安錠」、「利福全錠0.5 毫克」之許可 證詳細內容列印資料、「Alprazolam」之治療項目網路查詢 列印資料、「利福全錠0.5 毫克」之藥品仿單及學術論文各 1 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8頁、第41頁、本院卷第50頁、第 75頁、第186 頁),足見被告應係基於「治療失眠」之目的 ,以藥師身分調配並販售上開「70元藥包」甚明,參酌被告 經營之合康藥局本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見偵卷第202 頁) ,得以合法販賣第四級管制藥品,且其向上游藥商購入如附 表編號1 、2 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均有取得管制藥品認 購憑證(見偵續卷第38頁至第41頁、第56頁至第62頁),由 此可知被告販賣予警員郭耀隆之「柔安錠」及「利福全錠0. 5 毫克」雖內含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稱之第四級毒品,然均屬醫學上可供治療失眠症狀所用 影響精神物質之合法「藥品」,且均有向藥商取得管制藥品 認購憑證,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列管即可之第 四級管制藥品,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係基於「治療失眠」 之醫療目的,販賣合於醫藥上所需之合法第四級管制藥品予 檢舉人陳錦忠或警員郭耀隆,則此部分販賣行為,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僅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 藥事法加以列管為已足,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構 成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之犯行。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13所示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成分之藥



錠,雖亦同屬含有如附表編號3 至13成分欄所示第四級毒品 成分之藥物,然被告並未將此部分第四級管制藥品販賣予警 員郭耀隆,且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利福全錠2 毫克」 、「克癇平錠2 毫克」第四級管制藥品,適應症均為「癲癇 」,可作為治療失眠症之藥物使用(見偵卷第39頁、第47頁 、本院卷第75頁);如附表編號5 至8 、10至13所示之第四 級管制藥品,適應症均包含「失眠症」(見偵卷第32頁、第 34頁、第36頁、第43頁、第45頁、第51頁、第55頁、本院卷 第188 頁);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安靜錠」第四級管制藥 品,適應症為「焦慮狀態」,其內含之「勞拉西泮(樂耐平 )/Lorazepam」成分,治療項目為「焦慮失眠症」(見偵卷 第49頁、本院卷第187 頁),均屬醫學上可供治療失眠症狀 所用影響精神物質之合法「藥品」,且被告購入如附表編號 3 至12所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亦均有向上游藥商取得管制 藥品認購憑證(見偵續卷第28頁至第37頁、第42頁至第55頁 、第63頁至第80頁),亦應屬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 列管即可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餘 地,故縱使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3 至13所示之 第四級管制藥品,亦應係基於「治療失眠」之醫療目的而持 有,自不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五、綜上所述,被告雖販賣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第四級管制 藥品予警員郭耀隆,並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3 至13所 示之第四級管制藥品,然被告經營之合康藥局領有管制藥品 登記證,本得合法販售、持有第四級管制藥品,且其所購入 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均有取得管制藥品認購憑證(除附表編 號13外),並係基於醫療之目的而調劑、販賣第四級管制藥 品,被告於本件所為並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餘地,均 已詳述如前,而被告未見警員郭耀隆出具醫師處方箋即販售 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行為,應係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60條之 規定,至多僅需負藥事法第92條之行政罰責任,並不構成檢 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 項、第4 項 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之刑事責任。是本件公訴人所提出 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構成販賣 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 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上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藥品名稱 │ 成 分 │扣案顆數│驗餘顆數│
├──┼───────┼─────────────┼────┼────┤
│ 1 │柔安錠 │阿普唑他/Alprazolam │92顆(扣│84顆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押物品目│ │
│ │ │藥品) │錄表誤載│ │
│ │ │ │為93顆)│ │
├──┼───────┼─────────────┼────┼────┤
│ 2 │利福全錠0.5 毫│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92顆 │90顆 │
│ │克 │平)/Clonazep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3 │利福全錠2 毫克│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42顆 │40顆 │
│ │ │平)/Clonazep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4 │克癇平錠2毫克 │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16顆 │14顆 │
│ │ │平)/Clonazep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5 │當立平錠 │安定(二氮平)/ Diazepam │22顆 │21顆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6 │悠樂丁 │舒樂安定(伊疊唑侖)/ │49顆 │47顆 │
│ │ │Estazol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7 │艾斯樂錠 │舒樂安定(伊疊唑侖)/ │23顆 │22顆 │
│ │ │Estazolam(屬第四級毒品即 │ │ │
│ │ │第四級管制藥品) │ │ │
├──┼───────┼─────────────┼────┼────┤
│ 8 │易舒錠 │氟地西泮(氟二氮平) │46顆 │45顆 │
│ │ │/Fludiazep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9 │安靜錠 │勞拉西泮(樂耐平)/ │5顆 │3顆 │
│ │ │Lorazepam │ │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10 │使蒂諾斯長效錠│佐沛眠/Zolpidem │8顆 │6顆 │
│ │(紅色圓形膜衣│(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錠) │藥品) │ │ │
├──┼───────┼─────────────┼────┼────┤
│ 11 │使蒂諾斯 │佐沛眠/Zolpidem │2顆 │1顆 │
│ │(白色長橢圓形│(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 │ │ │
│ │膜衣錠) │制藥品) │ │ │
├──┼───────┼─────────────┼────┼────┤
│ 12 │若定 │佐沛眠/Zolpidem │8顆 │7顆 │
│ │ │(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 │藥品) │ │ │
├──┼───────┼─────────────┼────┼────┤
│ 13 │悠眠(一面刻有│佐沛眠/Zolpidem │9顆 │7顆 │
│ │「YSP173」字樣│(屬第四級毒品即第四級管制│ │ │
│ │,起訴書附表誤│藥品) │ │ │
│ │載為立舒肌錠,│ │ │ │
│ │見本院卷第188 │ │ │ │
│ │頁至第189 頁反│ │ │ │
│ │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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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立舒肌錠(一面│未檢出毒品成分 │97顆 │95顆 │
│ │刻有「YSP17」 │ │ │ │
│ │字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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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2 │未檢出毒品成分 │22顆 │2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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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維他命B群 │未檢出毒品成分 │31顆 │30顆 │
├──┼───────┼─────────────┼────┼────┤
│ 17 │B群 │未檢出毒品成分 │48顆 │46顆 │
├──┼───────┼─────────────┼────┼────┤
│ 18 │澱粉酶 │Synephr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 │7顆 │
├──┼───────┼─────────────┼────┼────┤
│ 19 │咖啡因 │Caffeine,未檢出毒品成分 │20顆 │18顆 │
├──┼───────┼─────────────┼────┼────┤
│ 20 │制慾膠囊 │Synephr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0顆 │7顆 │
├──┼───────┼─────────────┼────┼────┤
│ 21 │澱粉酶抑制劑 │未檢出毒品成分 │20顆 │15顆 │
├──┼───────┼─────────────┼────┼────┤
│ 22 │艾美壹號膠囊 │Caffeine及Synephrine,未檢│20顆 │7顆 │
│ │ │出毒品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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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甲殼素幾丁質 │未檢出毒品成分 │20顆 │16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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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邁慮煩 │Mirtazapine,未檢出毒品成 │115顆 │113顆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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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痛獲平 │Baclofen,未檢出毒品成分 │74顆 │72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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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美舒鬱錠 │Trazodone,未檢出毒品成分 │92顆 │91顆 │
├──┼───────┼─────────────┼────┼────┤
│ 27 │克酸錠 │Guaiacol carbonate,未檢出│20顆 │14顆 │
│ │ │毒品成分 │ │ │
├──┼───────┼─────────────┼────┼────┤
│ 28 │美得能錠 │Medroxyprogesterone │86顆 │83顆 │
│ │ │acetate,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 29 │優庫利暖 │未檢出毒品成分 │10顆 │6顆 │
├──┼───────┼─────────────┼────┼────┤
│ 30 │利美信 │Norethindrone acetate,未 │43顆 │41顆 │
│ │ │檢出毒品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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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維六素錠 │未檢出毒品成分 │43顆 │41顆 │
├──┼───────┼─────────────┼────┼────┤
│ 32 │治潰淨錠 │Cimetidine,未檢出毒品成分│21顆 │19顆 │
├──┼───────┼─────────────┼────┼────┤
│ 33 │保玕糖衣錠 │未檢出毒品成分 │20顆 │19顆 │
├──┼───────┼─────────────┼────┼────┤
│ 34 │賜福素膠囊 │Cephalexin,未檢出毒品成分│7顆 │4顆 │
├──┼───────┼─────────────┼────┼────┤
│ 35 │待克菲那 │Diclofenac,未檢出毒品成分│6顆 │5顆 │
├──┼───────┼─────────────┼────┼────┤
│ 36 │熱力膠囊 │Caffeine及Synephrine,未檢│20顆 │7顆 │
│ │ │出毒品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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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