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 建 良 律師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宣告破產
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追加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 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 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第13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曾就破產人台灣省立彰化培元中 學破產財團製作破產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22日裁定認可後,復有營業稅(含罰鍰)可供追加 分配,是以各債權人按債權餘額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得 受追加分配之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 件所示之追加分配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2年9月4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嗣經聲請人 103年12月16日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表所載分配比 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照破產法第 147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 錫 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