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蘇逸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奇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270元及支付命令異議狀繕本
一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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