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林玉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克志、楊素卿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