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3號
CHDV,105,補,533,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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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原告可得利益(即「C.G.M」商標以
  金額衡量之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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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