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原告可得利益(即「C.G.M」商標以
金額衡量之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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