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06號
CHDV,105,補,506,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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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溫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
  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應拆除面
  積(即黃色所示部分)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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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