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04號
CHDV,105,補,504,201608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協鎰鋼鐵行即張仁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3,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