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99號
CHDV,105,補,499,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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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胡林玉春
訴訟代理人 胡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01,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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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