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永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 (下稱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 國101年7月14日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六 條之董事名額由7名變更為15名,嗣於104年12月31日第4屆 第2次董事會議再將捐助章程第6條之董事名額由15名變更為 7名,均經主管機關備查,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 提出彰化縣政府101年8月20日府教社字第1010237435號准予 備查函、105年1月21日府教社字第1050022434號准予備查函 、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議記錄、第四屆 第2次董事會議記錄、董事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變更 前後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中華宗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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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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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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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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