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07號
CHDV,105,司聲,20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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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文建棋
相 對 人 詹傑
相 對 人 詹勳峰
相 對 人 詹文斌
相 對 人 詹文科
相 對 人 詹文穎
相 對 人 詹林金鬆
相 對 人 陳重光 
相 對 人 詹秀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林金鬆詹文斌詹勳傑詹勳峰詹文穎詹文科陳重光詹秀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文建棋對相對人詹林金鬆詹文斌詹勳傑詹勳峰詹文穎詹文科陳重光詹秀藝提起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訴訟費用部分諭 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詹林金鬆詹文斌詹勳傑詹勳峰詹文穎詹文科陳重光詹秀藝負擔」。文建棋詹勳傑詹勳峰詹文科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全案已確定 。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為①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97元、②地政規費 7350元、③公示登報費用6000元,合計支出24547元。準此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4547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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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