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86號
CHDV,105,司票,986,2016082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非訟代理人 劉昱伶
相 對 人 黃品樺
相 對 人 黃志宏
相 對 人 陳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3 月21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986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5年3月18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3月22日 │WG0000000 │ │
├──┼───────┼─────────┼───────┼──────────┼────────┼──┤
│002 │105年3月18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3月22日 │WG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