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112號
CHDV,105,司票,111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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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蔡聖蕙
聲 請 人 鄢思婷
上列聲請人蔡聖蕙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厚恩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聖蕙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485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四、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五、請提出相對人厚恩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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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